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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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法官邱永貴
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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