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八四號C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確定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而設之救濟制度,並不及於確定之裁定,乃聲請人竟對本院之確定裁定(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0號)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