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C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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