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刑補字第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人 張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請求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張志強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壹佰拾捌日,准予補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1月1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法院訊問後以100年度聲羈字第16號刑事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迄於10
0年5月10日始經法院諭知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共計遭羈押118日。該案經起訴後,經法院以100年度矚訴字第6號以聲請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無罪判決,並於101年9月10日確定。聲請人遭羈押118日,失去行動自由,身心痛苦萬分,聲請人原為上班族,擁有固定收入,遭羈押釋放後,求職碰壁,內心覺得沮喪憤怒,身心靈受到戕害,故請求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折算1日合計59萬元之金額補償請求人。爰依法提出聲請等語。
二、查「冤獄賠償法」已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於10
0年7月6日修正公佈,自100年9月1日施行,而原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不得賠償之規定,業經刪除。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事補償法,合先敘明。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於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羈押之補償,依其羈押之日數,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支付之;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因涉犯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罪,且有勾串或湮滅證據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認確有此等事由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准予羈押,自100年1月13日起執行羈押,迄至同年
5月10日始經法院諭知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全卷核閱無訛。又本案經檢察官以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後,本院於101年8月14日以100年度矚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聲請人無罪,並於101年9月10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全案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稽。是請求人於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
118日(自100年1月13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堪以認定。此外,聲請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因認聲請人得依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補償。
㈡惟對於補償金額之決定而言,揆諸上開說明,仍應審酌公務
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害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而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全卷宗,核閱後認檢察官係以聲請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而予聲請羈押在案,斯時被告雖否認犯行,惟被告自承持有經檢察官指為疑供運輸毒品者使用之門號手機,復有通聯紀錄及其他同案被告之供述可稽,斯時足見檢察官確有進一步蒐證追查之必要,是本院應檢察官之聲請,為免因被告妨礙蒐證而予以羈押,非無必要。
㈢雖聲請人經起訴後,經本院前開判決為無罪判決確定,揆諸
本院前開無罪判決係以無足夠證據為由,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被告無罪,然觀全案卷宗,並無任何檢、調人員有何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進行訊問,而檢察官聲請羈押聲請人,是因聲請人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有蒐證追查之必要,理由正當,經本院審酌案件偵查程度及強制處分必要性後而為被告羈押禁見之處分,亦難謂過當。
㈣綜據前述,爰審酌聲請人遭羈押時年方30歲,原有正當工作
及收入,及聲請人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等一切情狀,兼衡聲請人未婚、目前從事泥水工及家庭狀況,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每日5000元折算一日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爰認賠償以每日3000元為適當,並就其所受羈押日數共計118日,准予賠償35萬4千元(118日×3000元=354000元)。聲請人請求逾上開數額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7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