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朱美蕙 相對人 朱美玉 相對人 許崑 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許崑洲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許崑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崑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01年4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許崑洲於
100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561,200元,雖未約定清償期,聲請人已於101年12月14日向債務人許崑洲請求還款,詎債務人未為給付,尚欠本金561,200元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0年6月2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朱美玉,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603號於102年1月
8日判決相對人朱美玉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日後銀行會辦理移轉登記予許崑洲,故列朱美玉、許崑洲為本件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603號民事判決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依102年5月3日列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所有人係相對人許崑洲,並非相對人朱美玉,聲請人將朱美玉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360,000元,故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360,000元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另查:相對人許崑洲具狀陳述,36萬金額是以物品典當,當時曾簽當票及本票,並正常繳息。本人未被告知設定第二順位及36萬元金額云云,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提起民事訴訟爭執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竹圍子│中興│53│建│702│12000分之214│所有人:許崑洲│└──┴───┴────┴───┴──┴───┴─┴────┴───────┴───────┘┌────────────────────────────────────────────────┐│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六│││││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401│嘉義巿遠│嘉義巿竹│住家用鋼│77.6││││77│陽台│9.│平│全部│所有││││東街145│圍子段中│筋混凝土│9││││.6││58│方││人:││││號六樓之│興 小段 53│造九層│││││9│││公││許崑││││3│地號│││││││││尺││洲│├──┴──┴────┴────┴────┴──┴──┴──┴──┴─┴───┴─┴─┴──┴──┤│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中興小段405建號,596.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5。││竹圍子段中興小段406建號,971.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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