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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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 黃淑如 相對人 朱聯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聯照於民國101年7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2年1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1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1月18日,並於101年7月23日簽發票面金額350,000元、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潭底│潭底│364-13│建│189│5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五││││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581│嘉義縣大林鎮│嘉義縣大│國民住宅│77.66│││77.66│││平│全部│││││平林里17鄰莊│林鎮潭底│鋼筋混凝│││││││方││││││敬路176巷12│段潭底小│土造五層│││││││公││││││號五樓│段364-13││││││││尺│││││││地號│││││││││││├──┴──┴──────┴────┴────┴───┴──┴───┴───┴───┴─┴─┴──┴──┤│共有部分:潭底段潭底小段582建號,面積:7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7155分之7766。│└───────────────────────────────────────────────────┘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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