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春元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
丁○○○甲○○○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零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折合銀元貳仟叁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