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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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黃興宜 即鍵欣企業社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3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鑫雷企業有限│新竹國際商業│93年12│136,500│AA3292││││公司 劉邦熒銀行竹東分行│月30日│元│24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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