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434號、第34435號、第34436號、第34437號、第34438號、第34
440號、第34442號、第37507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523號、第10253號、第12973號、第1573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98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640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經檢察官求刑後,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丑○○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復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8月又15日,而於民國95年12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8年7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可預見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銀行帳戶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10月11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住處樓下,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容認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並無商品可供販售、交付,仍分別於98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間,在雅虎奇摩及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不實訊息,適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辛○○等12人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上網瀏覽上開網站後,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分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丑○○上開銀行帳戶內,並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各被害人始終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嗣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被害人辛○○、乙○○、子○○、庚○○、己○○、癸○○、戊○○、寅○○、丁○○、甲○○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丙○○、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乙○○提出之雅虎奇摩網站得標網頁(OSIM新按摩皇冠)、被害人辛○○提出之雅虎奇摩網站得標網頁(完美世界5.0吋1080iTV)、被害人戊○○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得標網頁(公路車卡鞋)、被害人丁○○提出之拍賣交易紀錄之網頁列印資料共
7紙;被害人辛○○提出之玉山銀行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被害人乙○○提出之台新銀行網路ATM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子○○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被害人丙○○提出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庚○○提出之查詢帳戶交易資料、被害人己○○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被害人癸○○提出之台新銀行網路ATM轉帳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戊○○提出之個人網路銀行存款明細、被害人寅○○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丁○○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被害人壬○○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甲○○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被告之上開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查詢清單各1份。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故意,將其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衡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幫助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辛○○等12人,係一行為觸犯12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移送併辦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此部分各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或係同一事實,或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規定而為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轉帳時間│轉帳金額│├──┼───┼──────┼───────┼──────┼────┤│1│辛○○│98年10月12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2日│3,160元││││21時11分許│網站刊登販售「│21時43分許││││││完美世界5.0吋│││││││1080iTV-OUT*GB│││││││MP5」│││├──┼───┼──────┼───────┼──────┼────┤│2│乙○○│98年10月12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2日│9,500元││││23時許│網站刊登販售「│││││││OSIMuCrown2新│││││││按摩皇冠OS-│││││││3500」│││├──┼───┼──────┼───────┼──────┼────┤│3│子○○│98年10月1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3日│7,500元││││10時18分許│網站刊登販售「│11時7分許││││││奶粉」│││├──┼───┼──────┼───────┼──────┼────┤│4│丙○○│98年10月12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3日│3,900元││││10時許│網站刊登販售「│11時14分許││││││金可貝可奶粉」│││├──┼───┼──────┼───────┼──────┼────┤│5│庚○○│98年10月1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4日│4,000元││││10時30分許│網刊登販售「98│││││││高普政治學-內│││││││含邱遠DVD」│││├──┼───┼──────┼───────┼──────┼────┤│6│己○○│98年10月12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4日│7,442元││││22時許│網站刊登販售「│12時37分許││││││火焰之舞踢踏舞│││││││劇」│││├──┼───┼──────┼───────┼──────┼────┤│7│癸○○│98年10月1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4日│7,560元│││││網站刊登販售「│14時14分許││││││LCD螢幕」│││├──┼───┼──────┼───────┼──────┼────┤│8│戊○○│98年10月1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4日│9,000元││││11時2分許│網站刊登販售「│17時5分許││││││公路車卡鞋」│││├──┼───┼──────┼───────┼──────┼────┤│9│寅○○│98年10月1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3日│6,500元││││10時0分許│網站刊登販售「│10時5分許││││││車用衛星導航」│││├──┼───┼──────┼───────┼──────┼────┤│10│丁○○│98年10月13日│在露天拍賣網站│98年10月13日│18,780元││││某時│刊登販售「Payp│14時30分許││││││alBalance美金│││││││、英鎊、歐元餘│││││││額出售」│││├──┼───┼──────┼───────┼──────┼────┤│11│壬○○│98年10月1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4日│17,000元││││某時│網站刊登販售「│14時20分許││││││液晶螢幕」│││├──┼───┼──────┼───────┼──────┼────┤│12│甲○○│98年10月1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98年10月14日│900元││││14時│網站刊登販售「│15時10分許││││││蘆薈膠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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