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2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48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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