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10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
有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可稽(本院卷8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