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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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姿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20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九至二十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姿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4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釋放出所,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藥物成分鑑定報告18份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360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6220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6742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211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6.4119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4679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6068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876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460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195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8852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481公克13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677公克14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267公克15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4487公克16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662公克17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047公克18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2323公克19海洛因殘渣袋2個20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21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22注射針筒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