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行關於「刑法第325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即明。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行關於「刑法第325條」之記載,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誤,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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