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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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46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緝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⑴第六行記載之「日盛銀行」更正為「第一
商銀南京東路分行」、⑵「於不詳之日」更正為「於九十四
年四月至同年八月間某日」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下:
(一)被告之自白;告訴人之代理人 蕭輔弼 之指訴。
(二)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
記申請書、債權讓與契約書、應收展期餘額表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錄論罪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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