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8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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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8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本票六十八紙及退票理由單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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