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75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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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5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根旺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准予展期陸個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
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來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
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因該公司清算申報中有關資產尚無法於
前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期,經核尚無不合,特
予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金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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