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芫蘋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15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芫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