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黃竹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壹佰壹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