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臺中縣大雅鄉二和社區發展協會
即臺中市大雅區二和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端
被上訴人 臺中市大雅區二和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