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小字第91號
原   告  郭駿艦
訴訟代理人  林茂傳
被   告  李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委任林茂
傳起訴之委任狀,逾期有任一項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訴訟代理權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75條定有明文。次查本件原告原為林茂傳,然受損之汽車
為原告所有,林茂傳於102年9月25日庭期時稱車主是郭駿艦
,伊代理出庭,更正原告為郭駿艦等語,然原告未提出委任
林茂傳起訴之委任狀,且迄未繳納本件裁判費1,000元,本
件起訴之程式及代理權顯然欠缺,與法不合,應定期間予以
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委任狀,逾
期有任一項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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