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沈亭妤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相 對 人 張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原應
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家境清貧,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再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
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
,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
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
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
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102年6月3日扶
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編號0000000-H-
005號)各1紙附卷可稽。又依卷附之聲請人所得資料顯示
,聲請人於101年度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此有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足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再查,聲請人於102年7月23
日對相對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0
2年度員簡字第241號受理在案,經調取該卷證,依聲請人
提出之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自形式上觀之,尚難認毋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即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則依前揭最高法院
裁定之意旨,自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