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1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9,000元│AC0000000│96年11月2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2│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420,000元│AC0000000│96年11月3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3│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56,700元│AC0000000│96年12月2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4│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9,400元│AC0000000│96年12月2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5│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4,389元│AC0000000│96年12月2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6│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02,900元│AC0000000│96年12月2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7│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68,000元│AC0000000│96年12月2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8│乙○○│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0,000元│AC0000000│96年12月2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