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傅美櫻律師
李宗貴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