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0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094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