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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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五七二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查,本院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五七二號公示催告案件,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具狀聲請撤回該公示催告程序一節,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該公示催告程序已因聲請人之撤回而繫屬消滅,茲聲請人竟以該業經撤回之公示催告為依據聲請為除權判決,顯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玉彬┌──────────────────────────────────────────────────────┐│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貴秋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三│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拾萬元│七一九七九0│││││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