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許玲娜
訴訟代理人 高莉筑
吳炳輝 律師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
被告給付50,059元,嗣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請求被告自門牌號碼台中市○○○街○○號7樓
之8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經記明筆錄在卷,且有原告於102年
10月14日補提追加狀可憑。又依原告提出上開房屋102年度房屋
稅繳款書記載,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41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5,059元(計算式:415000+50059=
465059),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
欠4,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4,0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