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者娛樂休閒館
法定代理人 游任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江雅雯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4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