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債務人 崔敏蓉 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吳曉菁 聲請清理債務,業經本院裁定其自民國107年7月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年11月14日公告資產表。因如附表所示(原資產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須行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8號確定判決附表一:被繼承人 王柳丹 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編號種類遺產內容價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122,100元變價分割,並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變賣所得價金。2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41.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45,166元同上。3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55.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170,984元同上。4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8.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108,856元同上。5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2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1260)141,933元同上。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被告甲○○1/42被告甲○○1/43被告丙○○1/44被告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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