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81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證人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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