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浩銅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 羅桂烽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㈢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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