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計345股,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8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6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46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1C-27L00191│股票│1│3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1C-27X01256│股票│1│1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1C-00000000│股票│1│5││├─┼──────────┼────────┼───┼──┼──┼──┤│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81C-00000000│股票│1│6││├─┼──────────┼────────┼───┼──┼──┼──┤│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07252│股票│1│6││├─┼──────────┼────────┼───┼──┼──┼──┤│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07245│股票│1│6││├─┼──────────┼────────┼───┼──┼──┼──┤│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07760│股票│1│6││├─┼──────────┼────────┼───┼──┼──┼──┤│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08045│股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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