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訴人齊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震宇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韻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