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8日10點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珮娟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8日10點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