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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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乙○○於97年8月23日下午2時許,前往桃園縣○○鄉○○路○段○○號尚興機車店,拿取其前於97年8月
18日交由該機車店修理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際,明知當時身上並未帶有足夠之金錢可支付該車之修車款新臺幣(下同)7580元,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趁該機車店店長甲○○尚在說明機車維修內容,並把機車鑰匙交與乙○○試發動該車之際,急催動該機車油門並將上開機車騎走(所涉犯詐欺部分,由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0號判決另行審結)。嗣甲○○見狀,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從後追趕,後追至桃園縣○○鄉○○路○○巷之死巷內時,乙○○可預見如為脫免追捕而騎乘機車從上開狹小死巷內衝出,會造成甲○○車毀人傷之結果,竟仍基於傷害與毀損之不確定故意,騎乘上開PYI-276重型機車衝撞甲○○騎乘之PXF-703號重型機車,致2人均跌落於地面,甲○○並受有右手臂挫擦傷、雙側小腿挫傷等傷害;且其所騎乘用以追趕乙○○之PXF-703號重型機車,亦遭有前檔板破裂、前柄破裂等損壞,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
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與被告乙○○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甲○○於本院98年1月12日準備程序進行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