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三十日│拘役五十日│││││├──────┼───────────┼───────────┤│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七│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號│三六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二││實││五九號│八七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二││判││五九號│八七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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