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原告 李友琮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 丁恳耕戴琪福 、許忠.、 王俊貴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100年度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嗣原告於100年6月10日追加求償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修車費新台幣(下同)21,276元,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查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21,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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