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66號聲請人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莉玲 相對人 賴宏源
湯照清 何榮華 王正方 張道恒 李任明芳 趙伯寅 桂卓士 楊英廷 賴文頊 桂玉卿 蘇玲枝 江品翰連浩程顏順涼林坡圳 吳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林波圳」應更正為「林坡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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