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惠菁 相對人 李宓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宓玲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
①、10萬元、②40萬元、③8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6年1月20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②③均自106年1月20日起至136年1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09年2月20日起、②③均自108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7,344元、②371,558元、③7,368,59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09年7月2日寄發催告函向相對人催告清償欠款,雖於109年7月15日經第二次通知無人收受,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然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號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宓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 富春 ││530││0│0│7.15│4分之1││├──┼───┼────┼──┼──┼───┼─┼──┼──┼────┼───┼─────┤│002│屏東縣│潮州鎮│富春││530-1││0│0│21.65│全部││├──┼───┼────┼──┼──┼───┼─┼──┼──┼────┼───┼─────┤│003│屏東縣│潮州鎮│富春││530-2││0│0│23.29│4分之1││├──┼───┼────┼──┼──┼───┼─┼──┼──┼────┼───┼─────┤│004│屏東縣│潮州鎮│富春││530-4││0│1│05.38│全部││├──┼───┼────┼──┼──┼───┼─┼──┼──┼────┼───┼─────┤│005│屏東縣│潮州鎮│富春││530-8││0│2│14.26│4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32│田新路55之2號│富春段530-4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56.50、二層56.50、│陽台33.87│全部│││││││構造、四層│三層56.50、四層48.38,│││││││││樓房│總面積2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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