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79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基督復臨安息日會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金時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玉得
洪巧玲 律師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 律師
余明賢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芷涵 律師被告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盛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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