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 張祥麟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失蹤人 張坤城 、 張氏 來好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開庭給聲請人補正之機會,詎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補正通知、送達證書、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