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780,183元及自105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622,065元(計算式:2,402,248-780,183=1,622,0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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