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淑美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淑美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9月28日經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余淑美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6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確定,然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件聲請應有管轄權。
(二)受刑人於108年12月2日入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2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17日,又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9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0710號核准假釋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90184071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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