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三
、七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三
、七樓代理人甲○○住台南縣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6,73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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