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