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附表編號4、5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