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八0九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分別為:原告丙○○部分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原告乙○○部分貳拾伍萬元,各應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分別補繳肆仟玖佰元及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