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7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陳怡君
被   告  洪有來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7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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