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2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 代理人  吳政興
被   告  楊世楓
       張才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95,038元│計算期間起迄日│週年利率│計算期間起迄日│週年利率│
││(民國)││(民國)││
│├─────────┼────┼─────────┼────┤
││自105年1月1日起至│1.69%│自105年2月2日起至│0.169%│
││105年3月29日止││105年3月29日止││
│├─────────┼────┼─────────┼────┤
││自105年3月30日起至│1.62%│自105年3月30日起至│0.162%│
││105年6月29日止││105年6月29日止││
│├─────────┼────┼─────────┼────┤
││自105年6月30日起至│2.62%│自105年6月30日起至│0.262%│
││清償日止││105年8月1日止││
│││├─────────┼────┤
││││自105年8月2日起至│0.524%│
││││清償日止││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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