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
號(現羈押於嘉義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勇
法官黃義成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