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指定辯護人邱銘峰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嗣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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